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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治化(全域旅游法治保障)

  •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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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域旅游法治保障

内蒙古自治区。

锡林浩特市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中部,首都北京正北方,是锡林郭勒盟盟府所在地,全盟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交通中心。总面积14785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面积49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47平方公里。辖3个苏木、1个镇、8个街道办事处、6个国有农牧场。常住人口34.99万人,是一个居住着汉、蒙、回、藏等多个民族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先后荣获全国科技先进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全国双拥模范城、全国卫生城市、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国家园林城市、全区文明城市、全区创业型城市、全区首届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自治区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等称号,2010年中国马业协会授予以锡林浩特市为中心的锡林郭勒盟“中国马都”荣誉称号,素有“草原明珠”的美誉。 

旅游法治化(全域旅游法治保障)

  

2. 实施全域旅游

全域旅游创建工作,包括:

在国家层面,顶层设计引领全域旅游发展(设立专项资金加大投资扶;制定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指南;制定全域旅游示范区检查验收标准)

在省级层面,发力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统筹布局、突破重点、强化考核、调动市县、整合资源”等方面着力,是全域旅游发展的中场发动机)

在市县层面,全力整合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和推动全域旅游发展,重点以市(州)县(市/区)政府为主体,是统筹推进、开花结果的责任主体)

推动全域旅游发展要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随着现代旅游业发展,市场主体作用日益突出,全产业链整合、产业聚集化发展,构建旅游全产业链平台)

社会参与,共同共建共享全域旅游发展(共建全域旅游的良好社会环境、文化环境、独特生活方式和优势服务环境;共享全域旅游的发展成果)

科教支撑,创新模式推动全域旅游发展(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全域旅游构建大数据时代的智慧管理服务平台;培养人才;旅游统计改革创新)

3. 完善旅游 依法保护旅游者

1.《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为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而制定的。《实施细则》共分十一章,主要包括旅行社的设立条件、旅行社的申报审批、旅游业务经营规则、分支机构管理、旅游者的权益保护、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等内容。

2.《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共17条。旨在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

3.《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已经2024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4.《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于1987年9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1月8日经第588号国务院令公布,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内有20条相关规定。

5.《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是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按照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4. 完善旅游 依法保护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旅游景区景点环境管理工作,提高旅游景区景点环境质量,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环保局、国家旅游局、建设部、林业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旅游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法[1995]462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旅游法治化(全域旅游法治保障)

第二条 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点文物古迹所在地、生态功能保护区等开展旅游活动的区域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对景区环境质量负责,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第四条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环境管理工作人员,较大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将旅游景区景点的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拨出资金用于旅游景区景点的环境保护。旅游景区景点也应积极争取社会团体、个人以及国外有关机构的捐助,并将旅游收入的一部分用于环境保护,用于环境保护资金不得低于景区门票收入10%,环保投入比例随着旅游区收入增长逐步提高。

旅游法治化(全域旅游法治保障)

第六条 实行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生态环保一票否决制度。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制订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有专项环境保护内容,或制订专项环境保护规划,进行环境功能区划分,明确环境保护目标。不允许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以及其他需要绝对保护的区域开发旅游活动。规划应报县以上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县以上环保、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辖区内旅游景区景点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规划的论证审查。

第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设施和防止流失、植被破坏、景观破坏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和审批。

第九条 旅游景区景点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设施和对生态环境有害的项目。建设其他设施和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对现有的上述项目或设施,其污染物排入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或依法关闭、搬迁。

5. 全域旅游目的地治理

一是在全域优化配置经济社会发展资源,充分发挥旅游带动作用。

 全域旅游要求不能停留在景点景区、宾馆饭店配置,而是要更加注重经济社会发展各类资源和公共服务的有效再配置,既宜居又宜游,处处是风景,处处可旅游。

二是全域按景区标准统筹规划建设。

发展全域旅游,就是要拆掉景点景区“围墙”,实现景点景区内外一体化,以游客体验为中心,以提高游客满意度为目标,按照全域景区化的建设和服务标准,推进多规合一,整体优化环境、优美景观,优化旅游服务的全过程。

三是构建全域大旅游综合协调管理体制。

在旅游资源富集、旅游产业优势突出的区域,整个区域的管理体制设计,都应有旅游理念,围绕适应旅游发展“两个综合”需求,即综合产业发展和综合执法需求,创新区域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实现区域综合化管理。

四是全域发挥旅游+功能。

通过旅游+农业现代化,促进发展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等现代农业新形态;通过旅游+信息化,将旅游业培育为信息化最活跃的前沿产业,用信息化武装旅游;通过推进旅游+生态化,大力发展生态旅游,推进旅游生态化,使旅游发展从“围景建区、设门收票”向“区景一体、产业一体”转变,促进旅游与其他产业融合,产业链条全域化,旅游产业全域辐射带动。

旅游法治化(全域旅游法治保障)

五是全民共建共享全域旅游。

全域旅游形成新型的目的地,要求是一个旅游相关要素配置完备和全面满足游客体验需求的综合性旅游目的地、开放式旅游目的地。旅游质量和形象由整个社会环境构成,这就要求全域旅游必须走共建共享道路。

6. 推动全域旅游

"全域旅游"是一个全新的概念。以"全域旅游"的理念指导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将有利于各行各业统一发展目标。以旅游为导向,文物保护、旅游开发和城镇建设同步推进,对国土资源整理、资金投入整合也大有好处。统筹各方力量,全域发展旅游事业,旅游业将成为一项民生工程。

二、以全域旅游理念指导旅游业发展的必要性

众所周知,旅游可以加快城乡之间的互动融合和统筹发展,可以促进民族之间的互动交流,用“全域旅游”的理念来指导一个区域内的旅游业发展,在布局上将更为合理。

(一)战略规划上的必要性

截至目前,我国有184处5A级旅游景区;12 163家星级饭店(其中四星级酒店2 424家、五星级酒店808家),在第二季度的营业收入合计为514.11亿元。但尽管如此,我国的旅游业仍存在散、小、发展不均衡、亮点不多的问题,没有形成核心竞争力、品牌影响力。

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我国旅游缺乏一个统揽全局的总体规划,对旅游发展的战略定位没有清晰的思路。因此,我们要借用专家和群众的智力,通过编制规划,明确定位,理清发展思路,确定实施路径,避免在发展道路上走弯路。因此,把“全域旅游“提升到战略定位的层面上十分必要。

(二)行业转型升级上的必要性

第一、二产业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已到了一个层面,只有第三产业的空间还未全面发挥出来。

据国家信息中心旅游规划研究中心课题组2024年7月7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24、2024两年旅游产业对GDP直接贡献都超过7%,旅游产业对GDP综合贡献都超过10%;旅游产业间接带动增加值超过15 000亿元,对GDP增长拉动点数在1%左右,对GDP增长率贡献超过10%;在间接带动各产业中,对第三产业的带动作用最大,其次是第二产业、第一产业。其中交通运输、住宿、旅游购物、餐饮等四个行业对旅游业增加值贡献近90%。

旅游法治化(全域旅游法治保障)

发展全域旅游是旅游业长远发展的需要,是大众消费升级的需要,是我国一、二、三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是稳增长保运行拉动投资消费的需要。

(三)旅游者需求上的必要性

旅游消费需求是多样化、个性化的,全域旅游发展要适应城市群发展的需要、适应交通快速发展的需要,达到道路建设风景化、交通体验休闲化、环境影响最小化的效果;要利用“互联网+”把智慧旅游项目包装成大项目,从交通和信息上最大程度地方便游客,从而带动投资。

全域旅游对生产要素的配置,更能发挥旅游的导向作用!如果我们工作的重点仍然局限在景区景点,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和宏观效果都会受限。要用全域旅游的概念,布局旅游产业发展,发挥全域旅游对生产要素布局的导向作用。”只有通过全域旅游才能合理配置资源。旅游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水平,对资源的需求已不再局限于景区景点。

三、以“全域旅游”指导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

旅游业涵盖了多个层面,荟萃了古建筑、陶瓷、民俗、宗教和边塞等多种文化,具有不可限量的开发价值。

(一)“游”

有数据显示,未来20年,我国人均GDP将超过1.5万美元,50%以上的居民进入中等收入之列。如果居民人均年出游超过5次,全国旅游市场规模将超过70亿人次,旅游将成为大多数人的普遍性消费。

(二)“住”

我国现有12 163家星级饭店(其中四星级酒店2 424家、五星级酒店808家),在2024年第二季度的营业收入合计为514.11亿元。此之还有众多的民宿,为我国旅游出行提供了稳定的保障。

(三)“行”

中国旅游研究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24年中国旅游市场实现平稳增长,国内旅游36.11亿人次,同比增长10.67%;中国出境游市场首次过亿,达到1.07亿人次,已连续两年成为世界排名第一的客源地,同时也是世界最大的出境游消费国。预计2024年,出境游人次同比增长16%以上,客源将进一步向中西部地区、二三线城市乃至农村地区延伸。

旅游法治化(全域旅游法治保障)

(四)“旅游+”

“旅游+”是指充分发挥旅游业的拉动力、融合能力及催化、集成作用,为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提供旅游平台,插上“旅游”的翅膀,形成新业态,提升其发展水平和综合价值。在此过程中,“旅游+”也有效地拓展旅游自身发展空间,推进旅游转型升级。

长期以来,关于旅游的认识停留在简单的消费层面,旅游同样是增强国民幸福感、提升国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的新增长点;是优化区域布局、统筹城乡发展、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新增长点。

推进“旅游+”,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促就业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一业促五化”,有利于推进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网络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和发展生态化。

全面推动全域旅游发展,将有利于各行各业统一发展。以旅游为导向,文物保护、旅游开发和城镇建设同步推进,对国土资源整理、资金投入整合也大有好处。统筹各方面力量,全域发展旅游事业,旅游业将成为一项民生工程

7. 全域旅游公共服务

 (一)全要素

  全要素就是将整个目的地作为旅游的吸引物;高度重视资源的利用方式。

  (二)全行业

  指旅游在整个目的地产业结构中具有突出的地位,用旅游业来改造、提升这些产业的附加值,通过产业融合来推动这些产业与旅游业的共同发展。

  (三)全过程

  全过程即指从游客进入目的地开始,一直到游客离开目的地,在这整个过程中,目的地应能提供旅游体验,保证游客从一个体验点到另一个体验点的途中,旅游体验无处不在。

  (四)全时空

  全时空就是指在目的地旅游发展的过程中,无论是淡季还是旺季,无论是白天还是夜晚,无论是目的地核心旅游区域内还是核心旅游区域外,都能够给游客提供能够满足其体验需求的产品和服务,让其满怀信心而来,带着满意而归。

  (五)全方位

  即不仅要满足游客在“吃住行游购娱”方面的体验需求,同时还应该增加“文化、科教、资讯、环境、制度”等相关要素上的供给。

  (六)全社会

  即吸引目的地最广泛的居民参与到旅游业服务、经营中来,全民共建共享全域旅游。

  (七)全部门

  吸引目的地各大部门积极参与旅游开发、建设、管理中来。比如,税务部门在积极支持旅游业发展的同时,可以通过旅游业的发展强化税基,从而提升本部门的价值。这方面,河南栾川、重庆武隆、陕西凤县等一些县级目的地已经做出了很多有益尝试。

  (八)全游客

  即在目的地发展旅游的过程中,游客与居民之间的交融,要体现“游客即居民、居民即游客”、“人人为旅游、旅游为人人”的理念。另一方面,居民在为外来的旅游者提供良好的服务,创造良好的环境的同时,自己也身处其中,享受生活质量的改善、幸福感的提升。

  

8. 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据南宁市相关部门消息,《南宁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立法意见。草案对旅游文创产品、康养旅游、商务会展节会旅游、研学旅游、夜间旅游等旅游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作出鼓励性规定,并要求各级政府部门按照相关规划有序推动停车场等软硬件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将进一步促进该市文旅产业健康发展,助推南宁市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旅游中心城市。

9. 为旅游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旅游、旅游业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旅游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推动旅游产业市场化,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事业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旅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旅游工作。

第六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等活动,发挥指导、协调、沟通、服务作用,维护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旅游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工作,加大对涉及旅游景区、景点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需要,可以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宣传促销、景区景点开发,以及对旅游事业有重大贡献者的奖励等。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制订交通发展规划,改善旅游客运条件。

市政建设项目和国家大型工程的规划编制和方案设计,应当统筹兼顾旅游开发和相关设施建设。

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道路和干线公路设置标准化的旅游交通标示牌、重要景区景点指示牌。

第九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旅游服务标准化,建立旅游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旅游信息互通。设立公益性旅游咨询网站。在公共交通枢纽站点、旅游集散站、主要旅游区(点)逐步设置自助交互式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条 建立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春节、国庆节、国际劳动节等法定节日期间及放假前一周,通过大众传媒逐日向社会发布主要旅游区(点)的气象、旅游接待承载力、住宿、交通等信息。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通告,就旅游区域发生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等情况,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旅游警示信息。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提供信息、指导培训、帮助协调等方式,促进研制和开发具有安徽历史文化内涵和本地特色的旅游商品,培育旅游商品市场,实现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结合。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教育、劳动等部门,加强旅游院校(专业)的建设和旅游科研、教育、职业培训工作,加快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十三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开发旅游产品,组建大型旅游企业或者成立旅行社、旅行社分社,从事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拓展国际国内旅游业务。

旅游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地旅游资源状况以及上一级旅游发展规划为依据,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等相协调。

旅游发展规划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价工作,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 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旅游发展规划,并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鼓励开发建设与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融合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项目和具有知识性、教育性、趣味性、参与性的旅游娱乐项目。

鼓励发展徽文化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会展旅游、红色旅游、工农业旅游和民俗风情旅游等旅游项目。

禁止设立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项目。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依法有偿出让或者租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合理设置停车场、环境卫生设施、通讯设施、残疾人无障碍设施、紧急救援中心和游客服务中心,以及旅游指示牌、警示牌和说明牌,并采用国际通用的公共信息图表符号。

旅游者

第二十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三)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五)因接受旅游经营者的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获得赔偿;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约定的旅游饭店、车船公司、餐馆、购物场所、旅游区(点)等在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服务中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直接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经协商一致或者依法确认后,旅行社应当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护旅游环境,爱护旅游设施;

(二)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三)遵守卫生、安全等旅游管理规定和秩序;

(四)履行旅游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以选择下列解决方式: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或者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三)申请当地旅游行业协会调解;

(四)依法申请仲裁;

(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经营人员

第二十四条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营业证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旅游经营者组织具有危险性的特殊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旅游经营者从事索道、缆车、观光电梯、游船、汽艇等特种营运的,其设施设备经法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第二十五条 旅行社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会务服务。

第二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愿加入相关行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摊派和检查;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者旅游合同约定内容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护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公开服务项目、标准、价格,严格履行旅游合同,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或者参与损害国家利益、违背民族风俗习惯、有碍宗教信仰自由和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二)超越核定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三)垄断经营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宣传;

(五)欺诈、勒索旅游者,欺骗、胁迫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真实的旅游信息,依法与旅游者订立旅游书面合同,安排符合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按规定推荐旅游者购买意外保险。

第三十条 旅行社、导游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旅游合同;需要变更合同的,应当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并承担相应增加的旅游费用或者返还减少支出的旅游费用。

第三十一条 导游人员依法取得导游证书后,方可从事导游活动。

第三十二条 导游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举止文明、语言规范,不得擅自变更旅游接待计划或者中止导游服务,不得索要小费。导游服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旅行社与旅游者合同约定的标准。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人格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加强管理,维护旅游秩序,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卫生、舒适、优美的旅游环境。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根据旅游安全、旅游环境容量和服务质量等要求,合理确定旅游接待承载力;在接近其承载力时应当公开发布预告。

第三十四条 旅游景区、景点内有多处景观或者浏览项目的,应当设置单一门票。确有必要实行重点保护的游览点,需要单独收取门票的,应当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并设立明确的标识。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对集体组织活动的中小学生免票。

第三十五条 旅游景区、景点票价的制定或者调整,按规定报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和省重要旅游景区、景点的门票价格制定或者调整前,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

第三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和卫生管理的规定,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配备旅游安全保护设施,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经营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具备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条件、设备和必要的救护设施,并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第三十七条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10. 全域旅游政策保障

1、树立“全”的理念。全要素统筹,全产业链条,全过程服务,全时空营销,全方位供给,全社会参与,全市场共治,全游客服务。

2 、着眼“高”的标准。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的题中之意。

3、把握“转”的路径。从门票经济向产业经济转变,从粗放低效方式向精细高效方式转变,从封闭的旅游自循环向开放的“旅游+”转变,从企业单打独享向社会共建共享转变,从景区内部管理向全面依法治理转变,从部门行为向政府统筹推进转变,从单一景点景区建设向综合目的地服务转变。

4、提升“规”的品质。坚持规划先行,找准发展定位,做到多规合一,抓好规划执行。

5、打造“美”的环境。全身心的美感体验,全方位打造美好时空。吸引游客的“眼”、赢得游客的“心”,让游客在旅游中领略自然之美、感受文化之美、陶冶心灵之美,享受生活之美。

6、擦亮“绿”的底色。打通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转换通道、推动“两山”理论实践转化的有效途径。

7、做好“融”的文章。推进文旅融合,推进城乡融合,推进产业融合,推进产城融合。

8、彰显“特”的风采。全域旅游生命力就在于有特色、有特点、有特质。在深耕特色基础上实现各种资源的有效配置。树立“新、奇、特、异”差异化理念。立足资源禀赋、发挥特色优势、打造地方特点、凸显地区特质。抓好特色品牌塑造、形象定位、策划营销。

9、激活“智”的元素。加强文旅智慧服务和智能监管,推动文旅资源“数字化”、文旅工作“智慧化”、公共服务“一键通”、行业监管“全覆盖”。

10、增强“治”的能力。推进旅游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各部门联动、全社会参与的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形成综合产业综合抓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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